发展环境

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社团组织财政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11-07-26 

为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09〕31号)以及《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精神,发挥社会组织在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对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初创期给予扶持。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本区登记成立后,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
    第二条 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人民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闲置的房屋、设施等存量资源,优先提供给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适度规模的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三条 鼓励发展行业协会,鼓励市行业协会、基金会入驻浦东。对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新登记的区行业协会、新入驻的市行业协会、基金会,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人民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新区各相关部门在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
    第四条 鼓励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入驻浦东。对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在浦东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人民币、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补贴;新区各相关部门在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
    第五条 构建区、街道(镇)两级社会组织管理网络,加强管理网络建设。对承接社会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的各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经评估,给予每年3-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补贴经费由区财政与镇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鼓励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引进高端人才、吸收大学毕业生就业。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就业,且自2010年起签满三年劳动合同者,给予三年内每人每年2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含以企业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促进会和联合会)开展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对行业协会(含以企业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促进会和联合会)在新区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根据参展人数、会议和活动规模给予支出经费30%的专项补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本区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奖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入驻浦东的市、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参照执行。
    第九条 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其中首次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4A级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5A级的奖励8万元。
以上奖励,入驻浦东的市、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参照执行。
    第十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若其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并追回当年度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意见第一条的登记成立日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给予补贴的日期,可以自2011年1月1日起算。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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