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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思考|关于追溯体系建设的六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5-13 

导语

为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交流、观点碰撞,多维度、多视角审视追溯工作,提供思想火花,提升工作水平,E追溯决定开辟“研究思考”版块。作为第一期,选登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调研员王楠的研究文章,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于追溯体系建设的六点思考

根据国务院95号文件的精神,商务部正在牵头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从我国国情来看,在现阶段,追溯体系作为现阶段完善政府监管行为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追溯中国”势在必行。但是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政府建设追溯体系的目的、方式、手段、作用等与企业有着很大区别,需要从建设之初就加以厘清:

一、企业自己有追溯系统,为什么国家还需要建立追溯

为了管理的需要,不少企业、行业组织建立了自己的追溯系统,形成了覆盖一定范围和产品的追溯体系。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特点,它在建设追溯体系方面有三个局限性:一是覆盖面小。受企业经营规模、资金、能力等限制,单个企业、行业在建设覆盖全国、全行业全产业链、全球追溯系统方面力不从心。二是无法保证信息互联互通。由于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到批发、零售存在多个环节,单个企业很难协调推动建立连接上下游的全链条的追溯体系,“断链”导致追溯链条无法真正实现。三是无法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企业自己建立追溯系统,自己上报数据,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无法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从国家层面推动该项工作,主要可以整合追溯链条,扩大追溯覆盖面,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有效。

二、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

国家建设追溯体系是服务于监管的需要,主要目的确保追溯产品流向,保证产品的来源可靠,去向清晰,从而避免和及时处理因产品问题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从目前看,大多数生产和流通企业都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基于产品、行业的供应链系统。因此,另起炉灶从新建设不仅会浪费大量资源和资金,也不利于迅速推进工作。所以,根据这个思路,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应该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政府应该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做好追溯体系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确保全链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追溯体系进入和使用的强制力,通过授权等方式严把追溯体系进入关口,将不合格企业和产品排除在体系之外。

三、追溯体系是只追溯合格产品还是全产品的追溯

按照以上思路,追溯体系应该只追踪合格产品,对于来路不明,甚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虚假销售的产品,应该严格排除在追溯系统之外。一方面,对于合格的产品,根据企业进销台账、销售发票等,就可以追溯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根据产品标签标识,就可以较为充分地了解产品用途、成分等基本信息,所以对于这类企业和产品,应该作为追溯建设的重点企业,但却不作为监管的重点。另一方面,对于追溯体系无法覆盖的“场外”产品和企业,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所以在持法的过程中,可以将有无列入追溯的企业区别对待,这将极大简化执法部门的不必要的执法行为,提高市场执法部门的效率。两种监管方法配合使用,侧重于不同的方向和重点,将对净化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四、追溯体系和供应链建设有区别么

如果将追溯体系建设的功能简单为追踪信息,那么它的功能将退化为供应链。从供应链的定义看,供应链是从扩大的生产(Extended Production)概念发展而来,现代管理教育对供应链的定义为“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商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到制成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个由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所连成的整体功能网链结构”。依据目前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在同一链条上叠加不同功能。所以,从工作的角度,应将全链条建设工作加以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五、商务部为什么能成为牵头部门

商务部作为综合部门,不仅负责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而且对于国内外、进出口环节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这是其他几个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追溯体系建设要有国际视角,一是要延长追溯链条,将进出口产品作为链条中的组成部分。二是要扩大追溯覆盖范围,将追溯扩大到我国在全球重要的贸易伙伴。三是要提高追溯标准。将我国追溯标准和国际接轨,高起点谋划追溯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我部发挥重要作用。

六、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当前,我部作为牵头部门,追溯的重点应该是加快对现有体系的整合,打通上下游追溯资源,实现全链条追溯;加快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明确制度要求;明确追溯的法律地位,确立企业进入追溯的准入门槛;开展追溯的认证认可工作;做好对追溯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信息来源:E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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