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促进追溯信息互联互通与开放共享,鼓励行业组织、追溯技术服务企业及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等积极加入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有机结合,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第三方,主要指行业组织、追溯技术服务企业及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等。本规范适用于上述机构建设的追溯平台(或系统)自愿申请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开展数据对接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一、申请条件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接机构应满足以下有关要求:
(一)通用要求。
申请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属于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3.业界信誉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承接商务部追溯试点示范项目无出现重大问题的。
4.追溯平台(或系统)具备一定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拥有稳定的技术团队及相应的技术能力,能够保障追溯平台的平稳有效运行。
5.追溯平台(或系统)服务范围覆盖多个省区,若申请机构的服务范围仅限于某省市内,可参照本规范向当地省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6.追溯数据格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对接的可追溯产品主要包括国办发〔2015〕95号规定的七大类产品,其他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也可提出申请。
8.符合国家追溯平台其他相关条件。
(二)行业组织要求。
申请机构为行业组织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是在行业组织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并公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服务范围覆盖多个省区,可追溯产品的生产规模或市场份额位居行业前列、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2.所服务企业具备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3.建有行业性的追溯服务平台,可实现对所服务企业重要产品关键控制点的追溯信息采集。
4.已取得所服务企业无偿将追溯数据经该行业性追溯服务平台上传至国家追溯平台的授权。授权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统一递交备案,并填报所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如因追溯数据权利主张导致的法律纠纷由行业组织自行承担。
(三)追溯技术服务企业要求。
申请机构为追溯技术服务企业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服务企业具备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明。
2.建有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可实现对所服务企业重要产品关键控制点的追溯信息采集。
3.已取得所服务企业无偿将追溯数据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至国家追溯平台的授权。授权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统一递交备案,并填报所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如因追溯数据权利主张导致的法律纠纷由追溯技术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四)重点生产经营企业要求。
申请机构为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明。
2.建有信息化追溯系统,可实现本企业重要产品关键控制点的追溯信息采集。
3.可追溯产品的生产规模或市场份额位居行业前列,具有行业影响力;追溯系统覆盖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多个环节的,优先考虑。
在满足以上各项通用要求和专项要求前提下,运用追溯体系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中积极作为,取得良好成效并形成典型经验模式的,可优先考虑。
二、申请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4.《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数据对接承诺书》、《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数据对接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此外,地方性行业组织应经由注册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函。
申请机构应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提交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审核评估。
市场秩序司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市场秩序司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组建专家组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成员须经市场秩序司审核同意。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组织专家组通过材料书面审核、现场考查等方式,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场秩序司。评估报告应对申请机构提出完全符合、完全不符合、基本符合等评估意见。其中,基本符合的应给出存在的技术差距及整改时限等情况说明。市场秩序司对评估报告研究通过后,正式向对接机构发送对接通知函。
此间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
(三)实施对接。
申请机构通过审核评估后,国家追溯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对接技术培训及实施。申请机构要安排足够技术人员及相关资源,保障对接工作的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包括:追溯数据审核、数据传输监控、软件研发部署等。实施周期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申请机构提供的追溯数据格式、内容、接口等,需满足国家追溯平台数据对接相关技术要求,由此产生的技术接口开发改造和平台对接等费用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申请机构应保证对接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数据传输的及时性与持续性。
三、运行管理
(一)监测评价。
对接机构应负责向国家追溯平台上传追溯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实时性;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对接机构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商务部委托国家追溯平台运维单位对已完成数据对接的平台(或系统)定期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主要评估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报送数据质量等,运行监测评价方法及指标另行规定。对未通过运行评价的,或通过评价发现重大问题的,国家追溯平台运维单位有权向对接机构提出问询或整改要求,对接机构应及时回复,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通过运行评价的,商务部有权停止与该机构的数据对接,并予以公示。
(二)信息变更。
对接机构的注册信息、注册联系人信息、技术责任人信息、对接服务器、服务网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家追溯平台运维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三)新增企业处理。
追溯技术服务企业或行业组织需上传新增服务企业追溯数据的,应提前向国家追溯平台运维单位递交新增企业数据对接授权证明材料备案。
(四)后续服务。
对接机构后续可获得以下服务:
1.通过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网站和“E追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提供接入机构备案信息、产品追溯信息的查询服务。
2.接入国家追溯平台满一年后且体系运行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向商务部申请在其服务的追溯产品上应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专用标识、口号、海报等,专用标识、口号等宣传材料的使用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商务部拥有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网站、“E追溯”微信公众号等知识产权。未经商务部书面同意,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上程序或内容。
3.接入国家追溯平台一年后且体系运行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经双方同意后,对接单位可纳入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共建单位名单,并通过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网站和“E追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五)数据应用。
在不损害对接机构及其所服务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商务部有权开展以下工作:利用追溯数据指导行业发展,开展行业管理、市场分析与运行调控等行政管理或公共性服务等事项。此外,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为对接机构开放数据。
四、退出机制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商务部有权停止该机构的数据对接及有关服务,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通报。如对接机构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商务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自然退出。企业倒闭或停止有关业务;对接机构主动提出的;
2.技术原因。经国家追溯平台监测评价连续发现重大问题,不能保证追溯体系稳定运行,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3.违法违规。冒用商务部或国家追溯平台及追溯标识开展不良活动的;追溯数据或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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