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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前期各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自9月1日起,增加上海海关、福州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拱北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两类业务模式,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模式向海关申报:

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出口海外仓

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跨境电商B2B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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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

一般贸易出口(0110)

跨境电商B2C出口(9610)

随附单证

9710:订单、物流单(低值)

9810:定仓单、物流单(低值)

(报关时委托书第一次提供即可)

委托书、

合同、

发票、

提单、

装箱单等

订单、

物流单、

收款信息

通关系统

H2018系统;

单票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可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

H2018系统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

简化申报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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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4位HS编码简化申报

物流

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通过H2018申报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直接口岸出口或全国通关一体化

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

查验

可优先安排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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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资质要求

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企业申报流程

电子信息传输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报关单申报

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清单申报

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加传收款信息

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高桥美约路222号五楼501室

 

邮 编:200131

传 真:58661522

电 话:58661516

邮 箱:mdta@mdt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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