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前期各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自9月1日起,增加上海海关、福州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拱北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两类业务模式,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模式向海关申报:
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出口海外仓
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跨境电商B2B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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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 |
一般贸易出口(0110) |
跨境电商B2C出口(9610) |
随附单证 |
9710:订单、物流单(低值) 9810:定仓单、物流单(低值) (报关时委托书第一次提供即可) |
委托书、 合同、 发票、 提单、 装箱单等 |
订单、 物流单、 收款信息 |
通关系统 |
H2018系统; 单票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可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 |
H2018系统 |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 |
简化申报 |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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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4位HS编码简化申报 |
物流 |
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通过H2018申报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
直接口岸出口或全国通关一体化 |
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 |
查验 |
可优先安排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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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资质要求
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企业申报流程
电子信息传输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报关单申报
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清单申报
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加传收款信息
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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