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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吉医保联〔2020〕2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发改委、政数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药监局,长春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海关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春海关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一、重点任务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1.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将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日常使用的监测。(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时间进度:2020年底前完成第一批重点治理清单)

2.执行国家统一的高值医用耗材编码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时间进度:2020年底前)

3.落实国家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政策。在国家平台上开展动态维护,强化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在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流通、使用、支付和监管等环节的衔接应用。(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卫健委负责。时间进度:2020年底前)

4.建设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逐步实现采购平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部门间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购销价格信息监测。(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政数局、长春海关、省药监局。时间进度:2020年底前启动,持续推进)

5.强化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政策管理。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并落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准入管理及相关支付政策要求,及时开展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更新维护。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支付及患者承受能力、集中(带量)采购情况及市场价格、医用耗材分类及功能主治等因素,研究制定我省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已通过国家医保准入谈判的,按谈判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其它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医用耗材,探索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患者分别按医保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引导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合理选用医用耗材。持续加强对各统筹区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6.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建立健全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管理,完善阳光采购工作机制,调整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和目录,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内部采购、使用管理制度,所需高值医用耗材应统一在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按类别推动省际省内联盟集中采购。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政数局。时间进度:2019年下半年启动,持续完善集中采购办法)

7.巩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成果。继续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在巩固我省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医疗行为,严格责任落实,实现取消耗材加成改革工作良性、持续、平稳推进。(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

8.严格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责任落实。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负责制定本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完善重点科室、重点病种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严格临床路径管理,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考核评估,将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纳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医疗质量抽查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从严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相关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9.完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制度,从已纳入省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本机构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相关事务应由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科室或其他部门自行采购,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院内点评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对出现异常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和干预,及时约谈相关医务人员和相关企业,监测分析结果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挂钩。(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0.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将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频次高和费用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稽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政数局。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完善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上市前注册审批流程,加强新产品医保管理与注册审批的有效衔接。及时公开相关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完善研发、审批、规范应用政策。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残次率报告系统,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等制度。高值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植入性高值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对植入和介入类高值医用耗材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加大对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的抽检、飞行检查、生产环节检查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型高值医用耗材注册审批,推进市场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医保局、省科技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2.强化流通管理。积极探索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两票制”等方式,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环节。将高值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履约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配送遴选机制,规范购销合同管理,严格依据合同完成回款。(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发改委、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3.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预防和惩治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使用中的腐败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及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公立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高值医用耗材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4.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与违纪违法案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以查促改、以改促进。对高值医用耗材的生产、销售、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等环节,要从严管控,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伪造和虚开发票、企业变相捐赠、过度医疗、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完善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5.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经费保障,以及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的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6.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统筹指导各地实施调价,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为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7.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预算和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床日、人头等非项目付费方式在医保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规范我省按病种付费和日间手术支付政策,不断扩大病种付费的数量和实施范围。探索推进按病种分值结算。深入推进长春市、吉林市及四平市DRG付费试点,严格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完善医保基础编码和DRG分组,有序启动模拟付费和实际运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将医用耗材使用内化为运行成本,促进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8.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公立医院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3号)文件精神,积极改革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积极性。待国家层面正式下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后,及时研究制定我省具体的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疏堵并举,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确保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化氛围,凝聚共识,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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