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根据《关于完成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映射的,将关闭该医用耗材的采购权限。
为不影响临床使用,本年度内有采购量的产品,在2021年12月10前提交①情况说明;②“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的信息维护截图;③已申报国家分类代码产品信息表(详见附件),将暂不予关闭采购权限。请相关企业待国家分类代码公布后抓紧完成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
特此提示。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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