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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原产地备案改革了

发布时间:2023-11-25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领原产地证书。海关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调整后,为您梳理了 “单一窗口”系统相关调整说明,详见下图。

一、系统调整

(1)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单一窗口”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系统申请入口,取消“互联网+海关”原产地企业备案应用系统申请入口。

(2)“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系统新增“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预审”、“核查互动”模块功能,新增“代理信息维护”模块功能,包含“委托人维护代理企业信息”和“代理企业维护委托人信息”功能(即原系统“委托人维护”功能),调整后的系统界面如图1所示。

 

二、相关功能说明

 1.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1)申请人信息维护

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须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具体操作为: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已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完成备案的申请人,系统会自动反填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可对企业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进行备案的申请人,自行填写界面所需信息即可。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时,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如图2所示。

申请人维护的基本信息由原来的23项精简到12项,申请人无需再上传公章、中英文印章等电子附件。

申请人原来已经通过“两证合一”或“企业维护”方式完成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无须重新维护;申请人若已在海关办理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也可点击“同步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信息”按钮同步海关企管系统最新的企业信息;如果原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填写错误或内容缺漏的,须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2)申请人信息变更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动时,请及时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更新。

若变更的信息包含“企业所属机关”,则提交后需海关业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才能完成变更。变更其他信息时,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时,则完成基本信息变更。

(3)企业基本信息部分数据项说明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英文名称会体现在证书出口商栏,登记的企业英文名称须准确、完整。企业应对其使用的英文名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冒用、错用企业英文名称而导致贸易纠纷和行政处罚。

企业所属机关:企业正确选择行政区划,系统会自动匹配对应的所属机关。对于一个行政区划对应多个机关的,企业可根据辖区海关管理要求选择所属机关。

申领模式:四个选项为“自理申领”“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代理申领”和“不申领证书”。

自理申领证书的企业,选择含“自理申领”的申领模式。

受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的代理企业,选择含“代理申领”的申领模式。申请证书前,代理企业及委托人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企业不申领原产地证书,仅办理产品预审、核查互动等业务的,申领模式选择“不申领证书”,该模式下的企业英文名称为非必填项。企业需要申领证书时,应先变更申领模式。

(4)申请人基本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模块查看企业当前在海关已经入库成功的原产地企业基本信息。

 2.代理信息维护 

申请证书前,代理企业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代理企业维护委托人信息”菜单中维护委托人信息,委托人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委托人维护代理企业信息”菜单中维护代理企业信息,如图3所示。

 3.产品预审 

为了方便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提升证书审核效率,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生产企业可在“产品预审”模块,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企业所属海关发起产品预审申请,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如图4所示。

 4.核查互动 

海关在进行证书审核、产品预审、事后监管、回复涉外核查函等工作时,将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开展审核,必要时将通过核查形式进行确认。企业应进入“核查互动”模块,配合完成海关发起的核查,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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