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8月以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在医疗检验领域开展专项行动,迄今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1件26人,涉及全市12家医院。
26名涉案人员中,医院和检验部门负责人17人,占被查处案件人数的65%,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检验部门主任、副主任14人。
其中,泰州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陈亚宝于2014年8月就被立案侦查,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冯亚松和原副主任许晓峰也于当年底被查。这3人算是比较早落马的人员,又都是在检验设备、试剂的采购上涉嫌受贿。
日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对3人的职务犯罪进行了宣判。
陈亚宝受贿130多万元,获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4万。
冯亚松个人受贿9万多元、参与单位受贿近50万,获刑2年8个月,处罚金14万元;许晓峰个人受贿14万、参与单位受贿近50万,获刑3年,并处罚金21万元。
此外,冯亚松和许晓峰所在的单位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35万元,并收缴该检验科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这三起职务犯罪的宣判,拉开了泰州市在医疗检验领域对相关受贿、行贿人宣判的序幕。
而审判中曝光的诸多受贿细节,也揭开了检验设备、试剂销售的诸多“潜规则”。
比如,医院检验科会在购进体外诊断试剂的过程中,按照试剂销售的3%--10%向企业收受回扣。相关回扣款,以入外账的形式用于科室集体活动、发福利等。
对于这种行业常见的“赞助费”,海陵区法院一锤定音,判定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实系单位受贿,“赞助”也实为“行贿”。
如此判决,值得业内企业警醒!
案情一:陈亚宝5年受贿130多万元!
陈某,196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原系泰州市人民医院临床医学检验中心主任、检验科主任。
起诉书指控: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上半年,陈利用其担任泰州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等地,先后29次非法收受顾某等人所送人民币1305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购物卡,为顾某等人在检验设备、试剂销售谋取利益。
归案后,陈退出赃款1190000元。
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
案情二:泰四人医4年收回扣50万
冯某,男,1971年出生,大学文化,原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许某,男,1961年出生,大专文化,原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中心实验室主任。
起诉书指控:2010年年底至2014年下半年间,被告单位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在从泰州恒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海尔施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购进试剂的过程中,账外按照试剂销售的3%--10%向上述公司收受回扣总额达495800余元。这些钱,用于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集体活动、发福利等。其中被告人冯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收受回扣款472800余元,被告人许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收受回扣495800余元。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这些医药企业不仅给检验科所谓“赞助”,逢年过节还给冯某和许某送钱送物,包办两人家人外出旅游等费用。三年多来,冯某共收受贿赂9万多元,许某共收受贿赂14万多元。
法庭审理
辩称收款用于公务
被告人冯某交代,2010年4月份,他任四人医检验科主任时,因为业务需要,购买了大量常用试剂,每次医院都会根据他建议的目录进行采购。
面对指控,被告人冯某认为,这些钱不叫回扣款,而是药厂给的赞助费。
公诉人问,他们为什么只送给你们,而不给其他的科室或者给其他人?冯某说,他们跟我们有生意做,跟其他科室没有生意做。
被告人许某说,凡是医院检验科,药厂销售代表都会给(回扣),“他们是为了扩大销售量。因为这样子能够调动我们的积极性,我们用的量越多,他们得的利益越多。”
那么,检验科的其他员工是否知道这个情况呢?科室收到的这49万余元又是如何分配的呢?冯某称,企业“赞助”科室的事情,他曾在公开场合告诉过科室员工,并且这些钱也都用在了科室发展和员工福利上了。例如科室与其他科室之间的联谊、技术的开发、参观学习,还有员工福利等等。
公诉人认为,这样的“赞助”实为“行贿”,应依法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构成单位受贿罪及受贿罪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在经济往来中,多次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两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冯某、许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被告人冯某、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对其从轻处罚。两人积极退赃且预交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被告单位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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