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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四项特色监管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02 

 一、上海自贸区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解析

制度名称
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


实施范围
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


改革内容
一是突破只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海关保税政策的限制,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对区内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
二是改革对生产制造企业实施保税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允许研发设计等企业开设电子手册、自主进行外发加工,对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组成的产业链实施全程保税监管。


改革前
1、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没有形成制度化、标准化的产业链全程保税监管模式,作为产业链龙头的设计研发等企业不能作为生产型企业享受加工贸易保税政策,运作成本高,研发设计中心流失境外,影响国内产业链发展。
2、只有经相关部门认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可享受海关保税政策。可享受保税政策的企业范围较小。


改革后
1、建立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简化审批,对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组成的产业链实施全程保税监管。吸引产业链高端的研发设计业向国内转移聚集,改变服务外包“国外研发、国内加工”的低端产业模式,向完整产业价值链转变,助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打破原有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政策企业资质限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让更多区内企业共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让创业门槛更低、创新天地更广。

 


二、上海自贸区海关执法清单式管理制度解析
制度名称
海关执法清单式管理制度


实施范围
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


改革内容
摸清自贸区海关权力底数,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编制契合自贸试验区特点的海关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率先予以公布。根据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情况,继续推出风险清单、内部核批管理等不同类别的清单,实现海关行政执法的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


改革前
1、仅在总署清权确权的基础上,完成了上海海关层面的清权确权工作,没有特别针对自贸区改革特点梳理形成专门的自贸区海关权力清单。
2、没有梳理形成责任清单等海关执法相关的其他清单。
3、上海海关权力清单只在内部公开,未对外发布。


改革后
1、依据自贸区业务改革特点和创新制度内容,对相关要素进行梳理调整,形成与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同步配套的新版权力清单,更充分地体现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2、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首次发布海关责任清单,加强社会监督、履行社会承诺。还将根据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要求,不断推出新的海关执法清单。
3、多种渠道公开发布自贸区海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提升海关执法透明度。


三、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制度解析
制度名称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制度


实施范围
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市场交易业务则涉及全国


改革内容
允许大宗商品现货以保税方式进行多次交易、实施交割,并实现第三方公示平台与海关联网,进而推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协同监管。

 

改革前
1、尚未建立制度化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海关监管制度。
2、区外保税交割仓库参与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存在监管风险。


改革后
1、支持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与之适应的海关监管新模式,允许大宗商品现货以保税方式进行多次交易、实施交割,有效对接国内外两个市场。
2、实现海关与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的三方信息联网前提下,推进协同监管。


四、上海自贸区“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制度解析
制度名称
“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制度


实施范围
一站式申报制度在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适用
一站式查验制度率先在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逐步推广至自贸试验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监管场所


改革内容
推进关检执法的深度融合,实施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
一是申报环节,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上,实现进出口货物及船舶抵港、离港的关检“一次申报”。船舶抵港、离港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一次申报”。
二是查验环节,在有条件的现场优先推动关检查验场所、查验队伍、查验比例的“三融合”改革,选定符合双方监管要求的查验场地挂牌“关检联合查验”;关检组建“联合查验组”负责实际查验工作;在确保完成各自查验要求前提下,对关检查验比例进行融合。


改革前
1、企业需要进行两次数据录入,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两个部门进行申报。
2、船运企业(或代理)需要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进行船舶申报。
3、海关与检验检疫分别选派查验人员,在不同场地上实施查验,关检均需查验的货物需要拉到不同场地、进行2次开箱查验。
4、关检抽查比例机械叠加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


改革后
1、企业只需通过“单一窗口”进行一次录入,即可一次完成向海关、检验检疫的申报。
2、船运企业(或代理)通过“单一窗口”平台,一次性录入船舶抵、离港各项申报数据,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和边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一次申报”。
3、海关与检验检疫成立联合查验组,在同一块符合条件的场地上共同实施查验,关检均需查验的货物只需要进行1次开箱查验。
4、在确保完成各自查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就高原则”对无特殊要求的查验比例进行融合,减轻企业负担。

信息来源:外高桥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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