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

发布时间:2011-01-30 

 卫生部近日全文发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并要求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疗机构须在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暂行规定》要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5种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今年4月1日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将实行网络在线直报。《暂行规定》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3级: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为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为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上报;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的为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上报。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暂行规定》还强调,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凡瞒报、漏报、谎报、缓报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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